发文字号:陕教基一办〔2023〕14号
发布机构: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
发布日期:2023-05-10 09:08:32
各设区市教育局,杨凌示范区教育局,韩城市教育局,神木市、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,石油普教管理中心:
为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行为,提高教育治理能力,促进教育公平,现就做好全省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一、义务教育招生
(二)科学合理划分学区。坚持免试就近原则,按照“学校划片招生、生源就近入学”的目标要求,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,加强生源分布情况分析,根据适龄儿童人数、学校分布和规模、行政区划、交通状况等因素,科学划定招生片区范围。根据教育资源分布情况,实行单校或多校划片。学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,对出现学校布局调整、学龄人口变化较大等情况,应在广泛征求意见、综合研判分析、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学区范围,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,合理引导家长预期。鼓励各地探索多孩子女同校就读具体实施办法,帮助家长解决接送孩子不便的实际问题。
(四)保障特殊群体入学。深入推进“两为主、两纳入、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”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,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,不断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,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,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方式入学就读。认真落实《居住证暂行条例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、住所等规定要求,完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,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。实行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的地方,要完善积分规则,确保符合《居住证暂行条例》规定条件的随迁子女能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。
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。根据县(区)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,对具备学习能力能够到普通学校就读的,优先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。对残疾程度较重,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,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。对残疾程度严重,不能到校就读的,就近安排学校进行送教上门或通过远程教育的方式,切实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。
对烈士子女、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、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、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、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,依据有关规定落实义务教育优待政策。
二、普通高中招生
(三)加强招生计划管理。科学编制并一次性下达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招生计划,严格控制班额,杜绝高一年级新增“大班额”。严格落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省级备案制度,各市区须于5月31日前,将2023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方案和招生计划表(附件3)及普通高中招生改革重点情况统计表(附件4)报省教育厅备案,通过备案后方可正式公布。
1. 继续压减跨区域招生计划,确保到2024年全面取消除空军、海军青少年航校等承担国家特殊人才培养任务外的跨区域招生计划。跨区域招生学校所在市(区、县)教育局须提前与生源地市(区、县)教育局会商招生计划、条件、程序以及学籍转接等事宜,并进行公示。
2. 将优质普通高中(含民办高中)不低于50%的招生计划定向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(含民办),向办学质量提升明显的薄弱初中倾斜,定向计划不得跨区域分配。
三、强化保障措施
(一)切实加强组织保障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行“市级统筹,以县(区)为主,属地管理”的工作机制。各市、县(区)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级党委、政府的领导下,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。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工作方案,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平台,指导县(区)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招生入学工作;县(区)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,合理划分学区,完善工作方案,明确招生程序,组织实施辖区内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、信息公开、学籍管理和督查落实。学校在市、县(区)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下,负责登记、审核、发放录取通知书等工作。
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行省级指导、市级为主统筹管理和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。各市(区)要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完善招生政策,利用市级统一招生录取网络平台开展报名、招生录取等工作。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,进一步完善招生入学办法,科学利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,充分发挥招生工作对教育公平和育人水平提升的促进作用。
(三)加强监督严肃问责。严格落实招生工作纪律要求,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。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中小学生招生“十项严禁”纪律要求,公布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。各市、县(区)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通过明察暗访、专项督查、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督查,对顶风违纪的学校及责任人从严查处,对监管不力、失职失责的主管部门追究相应责任,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干部隶属关系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。对顶风违纪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、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。